近日,樂安縣人民法院“特邀法官”陳忠偉成功調解了一起相鄰糾紛案件,充分運用“法理情”對此進行了解答。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小陂村村民鄒某甲與鄒某乙相鄰而居,因鄒某甲家門口桂花樹影響到鄒某乙家房屋建房及安全而產生矛盾,鄒某甲、鄒某乙找到陳忠偉求助,希望能夠幫忙調解糾紛。陳忠偉了解到,鄒某乙家準備對房屋進行整修,但是鄒某甲家門口種的桂花樹因成長嚴重影響到鄒某乙家建房及后續(xù)墻體安全,故鄒某乙要求鄒某甲砍掉桂花樹,兩人對經濟補償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
鄒某甲和鄒某乙各執(zhí)一詞,爭議頗多。陳忠偉實地勘察后,桂花樹確實對建房有所影響,雖然是件小事,但若不及時解決,極易升級為沖突。本著鄰里和諧相處的原則,為避免再次引發(fā)矛盾,陳忠偉決定采取“背對背”方式現場開展化解。
調解過程
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陳忠偉從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發(fā),耐心釋明法理,經過多次溝通,雙方逐漸認識到對方的立場和存在的難處。最終,他現場提出一個雙方均認可的解決方案:由鄒某乙向鄒某甲支付樹的賠償400元,同時確定鄒某乙建房墻體應與鄒某甲家墻體保持的距離,雙方承諾和睦共處,共同營造和諧宜居的環(huán)境。為確保調解成效并跟進后續(xù)開展情況,陳忠偉還將負責后續(xù)的回訪工作。
法官說法
相鄰權指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雙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當爭議發(fā)生時,雙方應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以團結為重,依照當地實際情況,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糾紛。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應按照財產減損的價值進行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