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律師費承擔的,一方有拖欠承擔訴訟義務等不誠信行為的,無過錯一方可以請求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
案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標簽:/民事/合同/律師費/
一審案號:(2020)青01民初78號
二審案號:(2020)青民終172號
再審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2923號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保全擔保費應否支持的問題。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的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某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院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法發〔2016〕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
22.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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